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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的过程对大家而言都十分煎熬和痛苦,连坐在控方席位的公诉人也变得消沉,再无刚才的气势。
夏琚又想起晚上要和夏敬行去吃海鲜。
终于,在书记员的宣布下,全员起立。
夏琚连忙站起,已经落满尘埃的心上又扬起些许粉尘,他还是希望能有一个比原来更好的结果。
和先前不同,审判长戴上了眼镜。他端着手中的判决书,在宣读审判结果前,视线越过眼睛,看了夏琚一眼。
不知为何,夏琚被他看得既紧张又羞怯,垂下眼帘。
判决书很长,仿佛把这半天来发生的一切重新再次经历。但是,那些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全部被压缩在扁平的文字当中,被审判长用冷静的语气复述,显得尤为苍白。
夏琚想:大概大多数人的命运都是如此,哪怕自己活得五光十色、丰富多彩,但最后到了被人陈述的那个时候,都得黯然失色。谁都没有办法在这份失色当中听出结局的端倪。
毕竟经历过一次这样的审判,夏琚潜心等待那个关键的词组。
“本院认为——”审判长诵读至此处。
夏琚抬起头,眼睛盯着他手中的那份判决书,目光有些失焦。
“柯咏梅、徐威是本案的两个主要证人。虽然在两人的证言中没有涉及陆济山对夏琚进行性侵,夏琚如何砍伤陆济山的情节,但这一情节在夏琚的供述、证人刘明磊及其提供的证据中可以得到证实。徐威的证言中,提到陆济山的尸体曾经被移动,并由其与柯咏梅一同使用衣物掩盖尸体暴露部位。根据夏琚的供述和柯咏梅、徐威的证言,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可以认定:陆济山被砍伤后,仍自主移动过身体,即夏琚砍伤陆济山的具体地点并非发现陆济山尸体的地点。另外,根据法医鉴定结果,陆济山系身受重大伤害后,救治不及时,失血过多导致死亡。
案发时,夏琚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身高、力量均远不及陆济山,在人身安全遭到重大侵害的情况下,使用冰刀击打陆济山,使其失去侵害能力的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及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人夏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夏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被告人夏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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