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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文关系与原则
公文是实实在在的办事工具,制发出来的文件不是上报、下发,就是平行往来,总之它总是要运行的,这就是“行文”。行文是公文制发全过程的重要一环,指的是一个机关给另一个对方机关或内部机构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泵。机关、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通常包括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业务指导关系等几种,公文的行文关系必须以这种隶属和相互关系为基本原则进行行文,不可超越这个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各级机关或单位之间的行文可分为:下行、上行、平行三个方面。
(一)下行文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六点:(l)要选准下行文种。包括决定、决议、命令(令)、指示、通知、通报、意见、会议纪要、批复等:属于非法定文种的文件,对下不可直接发出,应另加通知作为主件,将下发的非法定文种作为附件,一并下发。(2)一般只发直属下级,也可以扩大所属各级。(3)公文性文件(如公告、公报、布告、通告),凡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见面而不另行行文的,应视为正式公文。(4)对下属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一个上级机关向这种单位下行批复、专门性的决定和通知时(例如领导成员的任免、机构的增减、业务上的重要事项等),应当根据需要,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5)上级机关不可与下级机关(如市政府与市交通局)联合向基层行文。因为市交通局与市政府不是平行单位,是市政府所属的一个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再加上交通局显然是多此一举。(6)本机关的党组不能向下属机关的党组直接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县政府党组),更不能向下一级行政机关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下级的县政府)。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个行政机关的觉组,只对本机关行使党的领导,对上只对上级或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党组名义报给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党委可批转(转发)下属单位的党组织要求贯彻执行:
(二)上行文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1)要选准上行文种:即请示、报告和上报的意见,议案在某种意义上讲应视为上行文种。向上级报送非法定文种的公文时,如总结、计划、等,可另加以报告作载体的“文件头”,如系简报可直接报送。(2)一般不能越级。(3)党政不能直接交叉行请示、报告性文件:(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在向上级报送“请示”时,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不可一并主送。
(三)平行文平行文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在平行文的关系上,应注意两点:(1)要选准平行文种,即函和周知性的通知。(2)平行文在写法上要做到态度谦和,多用商量的语气,不能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二、行文关系中常见的错误
任何事物的发展和产生都有其客观规律性。公文的行文关系,也不是随意发生的,是按照机关的性质、地位、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来划分的。不论是公文的撰写还是传递,都要正确地按照行文关系去做。只有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使公文真正起到办理公务的“一种重要工具”的作用。这对于提高党和国家机器的组织管理效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公文的制发中,存在着不符合正确的行文原则的现象,这给公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快速的传递、处理造成不少麻烦,而且给实际工作也带来很多不应有的失误。其具体表现是:
1。党政机关上下之间相互行指令性、报告性、请示性文种如某局党委直接向局属各公司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某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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