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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加强公文审核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审核范围
1。中共连云港师专委员会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
2。连云港师专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
二、审核内容
1。以学校名义发文的依据是否充分(包括是否有主办部门审核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
2。公文标题和结构是否正确、规范;
3。公文内容
(1)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
(2)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意图;
(3)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4)涉及其他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5)观点和材料是否一致;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主送机关、抄(报)送机关是否准确、恰当、规范;
(7)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审核规程
1。公文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2。送学校办公室审核(如公文需作较大改动,须提出修改意见,退回主办部门重新拟稿);
3。送学校机要打字室打印;
4。按规定验印、发文。